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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顾问骗取购车款,消费者诉公司退款获部分

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淑)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案件。消费者黄女士交了5万元购车定金后,营业员张女士表示“可以优惠”,让女士转了车。随后,张某因作弊受到处罚。黄女士指控汽车销售公司解除购车合同,并退还购车款23.79万元。最终,法院判决汽车销售公司须退还汽车货款169220元。黄女士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新车销售合同》。合同中指定的销售顾问是张某。黄女士在公司银行账户上向黄女士支付了5万元押金。随后,张某以全额支付即可享受购车优惠为由,要求黄女士向其指定个人账户支付119220元。随后黄女士收到了盖有公司印章的更新后的《新车销售合同》纽约的印章。随后,张某声称,通过支付另一辆车的首付,可以再次降低涉案汽车的购买价格,并在选车后将另一辆车的货款68680元退还给黄女士。黄女士相信了,并将钱转到他的账户上。后来,黄女士约上选车,才发现自己被骗了。张某因犯诈骗罪被昌平法院处罚。随后黄女士将汽车销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购车合同,并返还购车款23.79万元。该公司辩称,黄女士公司交纳的5万元定金用于购买该车,无权解除合同。他与张某之间的财务往来与公司无关,公司也不允许张某收取购车款。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焦点是:本案争议焦点为张某收取购车款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否应由汽车销售公司承担。张某作为该公司的销售顾问,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公司允许张某代其收取购车款,因此张某收取购车款的行为属于越权代理行为。本案中,《新车销售合同》加盖了公司合同专用章,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如果封合同的行为已经经过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则属于公司内部管理行为,公司不能以此作为抗辩理由。支付了169220元的购车款后,黄女士更新了《新车销售合同》。据此,黄女士有理由相信张某有权代表公司收取购车款,而公司也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行为。在黄女士处。因此,张某收取车款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公司承担。黄女士支付了货款后,公司并没有交付车辆,黄女士有权利。黄要声称结束战斗啊。合同终止后,公司将返还全额购车款169,220元,并自合同终止次日起支付基金工作费。至于黄女士额外支付的68680元,并不在涉案《新车购买合同》项下的款项之中。如果公司没有与黄女士签订其他车辆的合同,按照常理,黄女士没有理由相信张女士有权代表公司收取其他车辆的费用,因此黄女士无权要求公司返还这笔款项。最终,法院确认黄女士与该公司签订的《新车销售合同》r 销售公司结束;公司公布该车购买价格为169220元,并向黄女士支付了资金承保期间的利息损失。编辑刘谦 校对卢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