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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剩女”标签说不,并非“无谓过渡”

▲“剩女”等贬义标签和歧视行为在当今社会依然存在。图/IC Photo 我们不能再随便给人们贴上“剩女”的标签了。据介绍,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9月24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山西省实施办法》,该办法将于同年12月1日正式实施。此次立法修改直接解决了社会关切。 《办法》第21条明确规定“禁止诽谤、侮辱未婚老年妇女”。该条还无条件禁止歧视和虐待生育女婴、女婴的妇女以及妇女。山西此举或许是省级立法层面首次对禁用标准进行规定被用来直接解决针对特定妇女群体的污名化行为。其相关内容已成为热搜话题。山西的立法尝试具有示范意义。有媒体将山西修法解读为禁止称呼“提拉女”的法律,也有网友从规定中读到了某种“喜感”。原因在于,无论是否有相关法律规定,即使是针对老年单身女性、已婚职业女性或其他特定群体,也不能被诽谤和侮辱。但这并不意味着该规定是“不需要的”。宪法和法律保护每个人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未婚成年人的“合法性”不需要当地法律重新确认。山西的立法尝试,实际上是对“提拉女”等贬义标签及其背后普遍存在的歧视行为的明确拒绝和严格禁止。d 在社会上。通过回顾设定强制性规范,这可以摆脱不恰当的道德判断和“旧单身”中性现实的负面色彩。虽然用法律武器强力纠正社会陈旧观念的效果尚未得到实践的检验,但这种尝试本身就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值得鼓励和赞扬。观察舆论场,“其他女性”等歧视性标签的泛滥,不再只是语言实践的问题。这背后是根深蒂固的性别偏见和“女性的价值只等于其婚育状况”的狭隘认识。无论线上还是线下,这种标签和评判屡见不鲜,成为一种“精神枷锁”,在不知不觉中压迫了部分女性,限制了她们的自由选择。山西立法实践的重要意义在于体现法律的权威,确认个人的选择自由。他们的生活方式应该受到尊重。任何基于婚姻状况的诽谤和侮辱都是对个人尊严的侵犯,是法律不允许的行为。推动全方位保障妇女权益。当然,山西的这次立法尝试并不是仅仅说它不是“女人的剩菜”。它还禁止歧视和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或残疾妇女以及无条件的妇女。这直接表明一些家庭和社区中存在基于生殖选择和结果的隐性或显性暴力。法律必须结合当前形势,跟上时代发展和现实需要,使法律标准与社会实践体现同频。法律如果脱离生活实际,就很难执行,很容易成为高高挂起的“纸条”。社会正面挺直 抗乱积极对接社会关切,提出具体措施和解决方案。这是法律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基础。因此,相比对“妇女之地”的标签说“不”,山西的立法实践更值得关注的是多维度保护妇女人身权和人格权的努力。例如,第22条加强了网络空间权益保护,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立即采取删除、屏蔽侵犯妇女权益信息等必要措施。又如,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与女性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单位建立了禁止入境查询和禁止就业制度,从源头上防范性侵等风险。再比如,在财产权益保护方面,第四十五条也强调农村经济组织中妇女的权益不得侵犯d.其中,第四十七条重申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明确反对基于习俗剥夺妇女合法继承权的做法。和习惯。这些具体措施比上述法律的一般规定更加细化、范围更广。它们在完善和扩大现有妇女权利保护网络、改进司法实践方面发挥了适当作用。通过法律推动社会观念的演变。山西称不被媒体贴上“剩女”标签 修改法律,为保障妇女权益编织密密麻麻的法律网络体现了地方法律在完善和实施全国性法律过程中处理敏感社会问题的勇气,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可借鉴的立法经验。更重要的是,它传递出一个强烈信号:法治的发展不仅仅体现在法治水平的提高上。制度的进步,也在推动社会观念的演变。当法律明确反对基于婚姻状况、生育选择等的歧视和侮辱时,也引导社会从判断框架转向尊重多元价值观,从干涉个人选择转向保护个人自由。当然,ng法的生命力取决于它的实施。如何准确界定日常生活中“诽谤、侮辱”的界限,如何保证产权条款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的有效落实,如何平衡言论自由与权益保护,都对执法司法提出了新的挑战。但无论如何,山西的立法探索迈出了重要一步。人们从中看到的是,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正在不断深化:从注重形式平等到同时注重实质公平。同时从保护基本权利转向保护人的尊严。它不仅关系到女性队伍的福祉,也是衡量社会文明水平的重要标尺,是法治时代的生动体现。撰稿/王仁林(律师)编辑/柯锐/张彦军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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