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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米内醉酒骑摩托车者,处“有期徒刑一个月,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叶胜桥)“开车时不要喝酒,酒后也不要开车”。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无论距离多远都是极其危险的。近日,蕲春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县法院认定田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别骑了,喝多了万一出事怎么办?” 2025年9月的一个深夜,田某想吃完晚饭骑着摩托车回家,和朋友们一起喝酒。他的朋友看到​​了这一幕,急切地想要打发他走。但田某不听,执意将摩托车推到路边骑回家。田某刚开车乘坐地铁后,因酒后操作不当,与一辆停在路边的汽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 经过交警测试后,田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89mg/100ml,属于醉酒标准。交警认定,田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随后,公安机关传唤田某侦查,案件后移送蕲春县检察院侦查起诉。 面对主诉检察官的讯问,田某辩称:“我只是开了几米,撞的是一辆停着的车,这不能算真正的驾驶。”检察官立即向他解释了法律。现场监控检查显示,田某完成了坐在车身上、启动发动机、踩油门、实际驾驶汽车等动作。他对车辆产生了相当的控制力并开走了,完全符合法律意义上的“驾驶”的特征。所谓“距离短”、“仅财产损失”,并不影响犯罪成立。 根据负责检察官介绍,《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规定,醉酒驾驶造成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从重处理。田某对醉酒驾驶造成事故并造成他人财产损失负全部责任。自然,他必须扮演危险驾驶罪的罪犯。同时,《意见》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在不存在第十条规定情形的情况下,只有以移动汽车、停放汽车、交付汽车等为目的,驾车行驶至居民区、停车场等场所较远距离,才可认定为损害较轻,不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田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且驾车远行的目的明确。即使没有发生意外,也不属于上述例外情况。 关于心灵检察官:醉酒驾驶并不取决于行驶距离。只要车辆启动并实际行驶,就被视为“驾驶行为”。驾驶人必须留有机会,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坚决拒绝酒后驾驶,共同维护安全、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